根据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60号决议,中央同意将全国省级行政单位调整为34个,其中包括28个省和6个直辖市。
4月12日,苏林总书记代表越共中央签署并颁布了越共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越共十三届十一中全会关于建立两级地方政府机构的60-NQ/TW号决议,中央委员会同意建立省级(省、直辖市)、乡级(乡、坊、省直辖市特区、市)两级地方政府;修改补充2013年《宪法》和202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版)若干条款的决议生效后,县级行政单位的运作将于2025年7月1日起结束。
中央同意合并后的省级行政单位为34个省市(28个省、6个直辖市);安排后的省级行政单位名称和政务中心,按照政府党委意见和方案确定的原则确定。同意合并乡级行政单位将确保越南乡级行政单位的数量比现在减少约60-70%。
根据所附明细清单,预计安排后的新行政单位的省、市、行政中心(省会)名称如下:

一、11个不合并的省市级行政单位
1.河内市
2.顺化市
3.莱州省
4.奠边省
5. 山罗省
6.谅山省
7.广宁省
8. 清化省
9. 义安省
10.河静省
11. 高平省
二、合并整合后的新省级行政单位
1.合并宣光省与河江省,定名为宣光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宣光省。
2.合并老街省与安沛省,定名为老街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安沛省。
3.合并北干省与太原省,定名为太原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太原省。
4. 合并永福省、富寿省、和平省;定名为富寿省,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富寿省。
5.合并北宁省与北江省,定名为北宁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北江省。
6.合并兴安省与太平省,定名为兴安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兴安省。
7.合并海阳省与海防市,定名为海防市,政治、行政中心设在海防市。
8. 合并河南省、宁平省、南定省;定名为宁平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宁平省。
9.合并广平省与广治省,定名为广治省,行政中心设在广平省。
10.广南省和岘港市合并,定名为岘港市,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岘港市。
11.昆嵩省和广义省合并,定名为广义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广义省。
12.合并嘉莱省与平定省,定名为嘉莱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平定省。
13.宁顺省和庆和省合并,定名为庆和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庆和省。
14.合并林同省、得农省、平顺省;定名为林同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林同省。
15.合并得乐省与富安省,定名为得乐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得乐省。
16.合并巴地-头顿省、平阳省和胡志明市;定名为胡志明市,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胡志明市。
17.合并同奈省与平福省,定名为同奈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同奈省。
18.合并西宁省与隆安省,定名为西宁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隆安省。
19.合并芹苴市、朔庄省和后江省;名为芹苴市,政治、行政中心设在芹苴市。
20.合并槟椥省、永隆省和茶荣省;名为永隆省,政治和行政中心设在永隆省。
21.合并前江省与同塔省,定名为同塔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前江省。
22.合并薄寮省与金瓯省,定名为金瓯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金瓯省。
23.合并安江省与坚江省,定名为安江省,政治、行政中心设在坚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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