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年7月26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第32/2023/QD-UBND号决定,调整该市部分街道、人行道的使用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生效,取代市人民委员会2008年关于街道、人行道管理与使用规定的第74号《决定》。
其中,市人委会强调,暂时使用部分街道、人行道务必按照规定收费。组织与个人暂时使用部分街道、人行道者须负起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工作责任;使用结束时须打扫卫生,清理车辆和设备,使街道、人行道恢复原状。
市人委会要求暂时使用部分街道、人行道者须确保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挡住交岔路口,与机关、企业单位大门须保持5米距离;人行道(不含路边石)最少余留1.5米的宽度。
使用人行道从事经营活动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万至10万越盾/月(合人民币约6-30元);暂时使用街道、人行道从事停车服务,每平方米5万至35万越盾/月(合人民币约15-106元),具体费用视街道地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