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越南第 283/ND-CP 号法令(2026年9月10日开始生效),在下列情况下,未能确保女性劳动者的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招聘;安置;工作安排;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将被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违反有关女性劳动和性别平等的法规。
1.雇主如有下列行为,将被处以 500 万越南盾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a)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未能确保性别平等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但不构成刑事责任:招聘;安置;工作安排;培训;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其他福利;
b) 在就与女工的权利和利益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时,未与女工或其代表进行协商。
2. 雇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a) 雇用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或在山区、偏远地区、边境地区或岛屿地区工作时从怀孕6个月起雇用怀孕6个月以上的孕妇,要求她们加班、上夜班或出差;
b) 未经工人同意,雇用正在抚养 12 个月以下儿童的工人加班、上夜班或出差;
c) 对于从事繁重、危险或特别繁重、危险或有害职业,或对怀孕期间的生殖功能和育儿产生负面影响的职业的女性劳动者,不得进行工作调动或减少工时,但前提是该劳动者已按照《劳动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137条第2款:从事繁重、危险或特别繁重、危险或有害职业,或对怀孕期间的生殖功能和育儿产生负面影响的职业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已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至较轻松、较安全的工作岗位,或者每天减少一小时工时,工资、权利和福利不减少,直至12个月以下儿童的育儿期结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d)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女性员工在月经期间每天得不到享受 30 分钟的休息时间;
d) 哺乳期妇女,如果婴儿未满 12 个月,则每天得不到享受 60 分钟的哺乳休息时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e) 在下列情况下,未能保证员工在产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时能够回到原来的岗位:
– 女性员工在产前和产后均享有6个月的产假;产前产假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女性员工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从第二个孩子开始,每生育一个孩子,母亲可额外享受1个月的产假。
– 在法定产假结束后,如有需要,女员工可以与雇主达成协议,再休无薪假。
– 妻子生育的男性雇员、收养6个月以下婴儿的雇员、担任代孕母亲的女性雇员以及使用代孕母亲的女性雇员,均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产假福利。
如果之前的工作岗位不再空缺,雇主必须为她们安排另一份工作,薪水不得低于产假前的薪水。
g) 对于女员工怀孕或抚养 12 个月以下婴儿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不优先考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h) 根据社会保险法对怀孕或休产假的女员工采取纪律处分;对抚养 12 个月以下婴儿的员工采取纪律处分;

(一)因结婚、怀孕、产假或抚养12个月以下婴儿而解雇雇员或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以下情况除外:个人死亡、被法院宣告丧失行为能力、失踪或死亡;用人单位非个人停止经营;或省人民委员会专门商业登记机构出具通知,表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不构成刑事责任;
k) 未能提供关于工作的危险性、风险和要求的充分信息,使工人能够做出知情选择,并且未能按照规定确保工人在对生殖和育儿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工作中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
l) 不得在雇用 1000 名或以上女性员工的工作场所安装哺乳室。
采取措施纠正违反有关女性劳动法规的行为,并确保性别平等。
a) 雇主违反规定时,应向女雇员支付其在月经期间得不到休息期间的工资。
b) 违反规定,责令雇主向女雇员支付其在抚养 12 个月以下婴儿期间,得不到休假期间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