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8/2026/ND-CP 号法令修订了关于道路交通领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第 168/2024/ND-CP 号法令。

该法令修订了有关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处罚权限的规定。第238号法令第13条修订了第168号法令第42条,明确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处以最高375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9680元)的罚款。
此前,根据第 168 号法令的现行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最高罚款额要低得多,最多只能达到 500 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1290元)。9680-1290=8390元,相当于增加了8390元的罚款权限。
此外,第238号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168号法令第43条关于人民警察处罚权的规定。
执勤的人民警察有权:发出警告;处以最高750万越南盾的罚款;没收价值不超过15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证据和工具。
(现行规定指出,执勤警察仅有权处以最高 50 万越南盾的罚款)

机动警察单位负责人有权:发出警告;处以最高1500万越南盾的罚款;没收价值不超过3000万越南盾的行政违法证据和工具。
(现行规定指出,机动警察部队负责人,仅有权下发不超过 150 万越南盾的罚款)
乡派出所所长有权:发出警告;处以最高 3750 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执照或专业证书一段时间,或暂停营业一段时间;没收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手段;采取补救措施。
(现行规定规定,乡镇派出所所长等有权处以最高 250 万越南盾的罚款;并没收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物证和工具,价值不超过 500 万越南盾)。
除了罚款外,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派出所所长还有权吊销营业执照;暂停营业一段时间;没收证据和设备;并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第 238 号法令对第 168 号法令第 29 条的若干要点和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第 3 条之后增加了第 3a 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驾驶道路交通救援车辆,载有被救援车辆,但超过救援车辆允许的载重能力;拖曳被救援车辆,但超过救援车辆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证书中规定的允许的拖曳能力;
驾驶道路交通救援车辆拖曳不符合《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的救援条件的车辆。

除了受到处罚外,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还将从其驾驶执照中扣除 2 分。
具体而言,第238号法令还废除了对屡次违规车辆的没收规定,例如:载客量超过允许人数的100%,载货量超过允许载货量的150%,或随意更改车辆货舱尺寸使其不符合技术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