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2026/ND-CP号法令已正式生效。该文件详细规定了有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FDI)在越南买卖商品的《商业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
拥有外商直接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的进出口权
获得出口权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外国和不同的关税区出口以下类型的货物:
- 在越南购买的商品
- 商品由公司自行在国内根据合同生产
- 合法进口到越南的货物
强制性条件:货物不得列入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清单。如果货物须有条件出口或需获得许可证,企业必须取得许可证或满足所有必要条件。
同样,进口权方面:企业可以从外国和特定关税区进口商品到越南,前提是这些商品不在国际协议规定的禁止、暂时中止或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上。有条件进口的商品还必须持有许可证或符合所有法律标准。
批发和零售分销权
拥有批发或零售经销权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可以销售在越南制造或加工的商品以及合法进口的商品。对于有条件经营的行业,企业只有在完全符合相关行业法规规定的条件时才能经营。
需要营业执照的活动
该法令明确列出了需要营业执照的活动:
- 行使零售分销权(某些特定商品除外)
- 行使进口和批发分销某些受限物品的权利。
- 提供物流服务(不包括越南已承诺开放的子行业)
- 货物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和带操作人员的建筑设备租赁)
- 提供贸易促销服务(不包括广告)
- 提供商业中介服务
- 管理和运营中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或综合商务平台。
- 组织商品和服务招标。
颁发营业执照的条件和标准
来自已承诺向越南开放市场的国家的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根据特定国际条约制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 如果企业在越南成立一年或以上,则不存在未缴税款。
来自尚未承诺开放市场的国家的投资者必须满足其他条件:
- 根据专门法律
- 与过去一年国内同领域企业之间的竞争水平相符。
对于并非来自与越南签署国际条约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许可机构还会考虑外交关系、国家安全问题以及社会秩序和安全。
举例来说,希望分销即食食品或家居用品等必需消费品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比希望获得工业润滑油或出版物等敏感商品的经销权要容易得多。同样,希望运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司,在国家安全方面也会面临严格审查。
根据第 342/2026/ND-CP 号法令,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总部所在省份的人民委员会是负责颁发、重新颁发、调整和撤销营业执照的机构。
在发放许可证的过程中,主管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会就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征求公安部和国防部的意见。
对于非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成员国或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对于尚未向该类投资者开放市场的服务或商品;以及对于控制管理中介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或根据消费者保护和电子商务法认定为大型数字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组织的情况,均需进行咨询。
新规旨在更明确地界定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和许可机制,同时加强对尚未做出市场开放承诺的行业的竞争、产业发展、外交关系和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考虑。
结论和重要说明
第342/2026/ND-CP号法令不仅扩大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参与贸易的机会,还建立了更清晰的监管框架。目前仅从事制造业活动、希望转型为制造与分销相结合模式的企业,需要审查其现有权利,并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如适用)。
企业不应等到检查才采取行动,而应主动对比产品目录、核查税务状况并评估行业竞争力。充分的准备有助于缩短许可证审批时间,并避免日后许可证被拒或吊销的风险。
在越南日益融入全球经济的背景下,掌握这些新规不仅有助于企业遵守法律,还能在市场上创造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